黎某与湖南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642字数 1955阅读模式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湘0102民初9625号

原告:黎某,曾用名黎琛,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14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祥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奇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静,律师。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黎某与国祯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签订《老综合楼租赁合同》,约定国祯公司将厂区四层老综合楼及附属约800平方米场地出租给黎某使用,租期从2007年9月18日至2012年9月17日。后双方协商将租赁期限变更为2015年9月17日。因长沙市启动湖湘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及中水回用示范工程”,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决定提前收回综合楼。2013年5月1日,国祯公司提前收回综合楼一楼的使用权,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结算,相关债权债务已结清。2014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国祯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提前收回出租房屋中的综合楼二楼的使用权,原租赁范围变更为综合楼三、四楼、原附属约800平方米场地。国祯公司补偿135000元作为提前收回二楼使用权的费用。因黎某欠付国祯公司租金,水电费也未结清,国祯公司将从回租费中直接冲减黎某欠缴租金或水电费用共计90000元,剩余的45000元由国祯公司向黎某支付。2015年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1.国祯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提前收回综合楼三、四楼、原附属约800平方米场地及场地内搭建的板房、黎某在原综合楼附属场地自建的二层楼门面房;2.黎某如能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场地清理,办理移交手续将场地交于国祯公司,国祯公司同意按110万元作为提前收回黎某承租权的补偿费用,同时免去黎某所欠缴的租金、水电费;3.国祯公司先向黎某预支133100元,剩余补偿款待黎某将综合楼整体清理干净并正式移交给国祯公司,国祯公司将一次性向黎某支付。黎某退还所属租户的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由国祯公司先行代为预付,该预付款将在国祯公司支付黎某整体收回补偿款中扣除。上述协议签订前,国祯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3月3日、3月9日、3月26日向黎某支付18100元、50000元、15000元、50000元,合计133100元作为预支的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国祯公司按约代黎某退还其他承租户的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共计429000元。黎某将所租赁的房屋、场地返还给了国祯公司,国祯公司验收合格后,于2015年5月25日前向黎某支付全部剩余补偿款537900元。
另查明,原告黎某于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4日因冠心病、糖尿病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被诊断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神经血管性头痛和高胆固醇血症等病症。

本院认为,黎某与国祯公司签订的《老综合楼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长沙市启动湖湘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及中水回用示范工程”,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双方协商提前解除《老综合楼租赁合同》,由国祯公司提前收回场地,为此,双方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黎某认为《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但黎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病发住院时间始于2015年3月30日,不足以证明在签订协议之时其处在危困状态,且国祯公司利用该危困状态,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且根据查明的事实,黎某已返还了所租赁的房屋,国祯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补偿款,协议书的内容均已履行完毕。故黎某要求解除《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国祯公司已依约履行完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故黎某要求国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拆迁款170万元、租赁户的违约赔偿款429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32元,由黎某负担。因黎某家庭困难,符合减免条件,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伍君芳
人民陪审员钟金花
人民陪审员舒健
法官助理张依
书记员某林

2021-07-2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