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马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768字数 1577阅读模式

浑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晋0225民初334号

原告:冯某,住浑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1.济宁医院治疗的关联性,两次医院主要诊断是一致的,且硬膜下血肿穿刺引流术是在济宁医院做的,可见其两次住院治疗的关联性无需置疑。关于在济宁医院住院治疗的必要性,应当由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原告在济宁医院行硬膜下血肿穿刺引流术的事实本身就可以确定其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必要性。2.外购药大同思迈乐大药房票据2支计630.2元,因浑源县人民医院有继续口服用药的出院医嘱,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记录也有“左侧胫骨平台异常、左髌骨股骨外侧踝骨软骨损伤”等记录,故对以上外购药费予以认定。其他外购药、挂号费等单据,因无姓名或发票,本院不予认定。3.交通费,原告提供票据多为浑源县出租汽车定额连号发票,少部分为济宁市出租车票以及来往济宁的火车票四张,本院参考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酌情认定2000元。4..原告的误工收入证明,本院采纳被告质证意见,不予认定。5.摩托车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价值,但根据事故认定书,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陈
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9月26日8时44分,马某驾驶×××号小型汽车,沿国道33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浑源县东坊城村附近与前方同向右侧冯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摩托车发生刮擦,车追尾碰撞后,致冯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浑源县交警队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马某驾驶的车辆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冯某经浑源县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山东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后,经浑源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山西省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6月9日作出鉴定意见:冯某左侧硬脑膜下血肿穿刺引流术后,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事故发生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了住院医疗费18000元。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马某负主要责任,其所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
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按
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赔偿责任。
原告冯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确定如下:1.医疗费
39057.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100元×25天);3.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4.护理费7200元(120元/天×60天);5.残疾赔偿金62627元(34793元×18年×10%);6.精神抚慰金5000元;7.误工费24513元(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49707元÷365天×180天;8.鉴定费2500元,因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故原告第一次鉴定费的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9.交通费2000元;10.摩托车损失500元。
以上共计148897.5元,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扣减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后,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384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18590.25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冯某122930.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3元(原告已预交2943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2759元,原告冯某负担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立斌
审判员常有林
人民陪审员任世军
书记员田晓慧

2021-07-2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