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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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粤01民终10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姿蕾,广东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张某与李某经平等协商后自愿签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双方在2018年10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于当天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均应恪守约定,诚信履行。按照《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李某在离婚后继续使用、经营X宾馆,于2019年8月1日开始每月1日准时支付1.5万元给张某。可见,该每月1.5万元是李某因取得X宾馆的经营权而需支付给张某的补偿款,且不以X宾馆盈利为前提。李某上诉提出的以下意见:其不认字,张某、子女以及民政局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欺骗李某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离婚协议书》;X宾馆目前亏损严重,待债务清偿后,张某才有权要求李某履行《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的付款义务,理由明显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李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700元,由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文劲
书记员蔡晓静
黄坚鑫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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