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某、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335字数 577阅读模式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8210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巢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一、被告杨某某、巢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8.93元,由被告杨某某、巢某某负担3990.27元。原告已预交的3990.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90.2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肖锦

2021-07-1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