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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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诈骗罪(2021)辽011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威,辽宁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伙同张某(已判刑),在微信上以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闫某人民币17166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微信截图、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智博
人民陪审员何薇
人民陪审员邢帅吉
书记员尹金金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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