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能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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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严某与君某公司每 2 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载明严某从事速递物流外包工作,履行地为 某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太某分公司。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严某向君某公司发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申请书,君某公司收函后予以拒绝,要求签订 2 年期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并多次告知逾期视为放弃签约。严某拒绝签署 2 年期劳动合 同,并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君某公司是否应与严某签订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的 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 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 强制性规定和特别条款,相对于其他一般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则,该条 款应当优先适用,除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被派遣 劳动者主动请求与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邮政公司太某分公司是严某的用工单位,君某公司系严某的 用人单位,君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严某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 合同,而严某认为君某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 与君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严某作为 劳务派遣员工要求君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上的依据。

总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关于该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 法。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 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18〕2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 件的被派遣人员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审慎而行,尤其注意 当地的地方性规定及司法裁审口径,以避免因此为企业造成劳动用工 的法律风险。(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