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艺达广告装潢中心与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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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0)吉0281民初96号

原告(反诉被告):蛟河市艺达广告装潢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某,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艺达装潢中心与刘某签订艺达装饰合同书,约定由艺达装潢中心对于刘某的坐落于蛟河市××楼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工程价款为170000元。经增项减项后,刘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尚欠工程款73819元。现该房屋出现地热漏水、电地热无法实现供热达标现象,并造成室内部分家具被淹产生损失。经吉林方正乾元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损失金额为32579元。刘某支付评估费2000元。经吉林中屹宬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该房屋电地热拆除及重新安装工程费用为3141元,刘某支付鉴定费

本院认为,刘某与艺达装潢中心签订艺达装饰合同书,艺达装潢中心为刘某房屋装修,刘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的事实,足以证明艺达装潢中心与刘某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刘某应当向艺达装潢中心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3819元。
对于刘某反诉要求艺达装潢中心支付赔偿损失35720元一节,本院认为,电地热工程虽为在原地热上施工,但亦应当对于原有地热进行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电地热施工,但本案中,艺达装潢中心未对原有地热进行验收,仅仅对其施工的电地热验收,该验收不能排除因其施工行为造成刘某房屋的漏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刘某要求艺达装潢中心支付赔偿损失357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刘某反诉要求要求艺达装潢中心支持延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金42160元一节,因其未提供艺达装潢中心延期交工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刘某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艺达广告装潢中心尚欠工程款73819元。
二、反诉被告蛟河市艺达广告装潢中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反诉原告刘某损失款35720元。
三、以上两项抵顶后,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艺达广告装潢中心欠款38099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刘某的其他反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刘某负担,评估费7000元,由反诉被告蛟河市艺达广告装潢中心负担,反诉费1150元,退回反诉原告刘某316元,由反诉被告蛟河市艺达广告装潢中心负担399元,由反诉原告刘某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影
书记员冯媛媛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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