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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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人民法院

(2020)黔0523执1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08272,住所地:金沙县平坝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石家伟,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世祥,男,系该社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669249,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楠木村。
法定代表人:谢朝阳。
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西洛乡前丰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01507296,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乡后坝村。
法定代表人:陈运维。

终结(2020)黔0523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代守泽
书记员何伟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