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惠与林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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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法院

(2020)吉0183民特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刘继惠,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人:林亚山,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继惠与林亚山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刘继惠与林亚山于2020年6月10日经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德惠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孙扬
书记员李汉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