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河乡龙德村委会与曹喜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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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

(2019)黑0221民初1092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鲁河乡龙德村委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鲁河乡龙德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北,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鲁河乡龙德村委会法律顾问,住黑龙江龙江县,
被告:曹喜刚,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羲
书记员赵丹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