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人民法院
(2019)黑0221民初1092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鲁河乡龙德村委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鲁河乡龙德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北,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鲁河乡龙德村委会法律顾问,住黑龙江龙江县,
被告:曹喜刚,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羲
书记员赵丹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