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耀辉、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实务研究1,624字数 845阅读模式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6执13号

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
负责人:叶昭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呼海林,该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春宁,该行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科大厦**法定代表人:晏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刘耀辉,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宝姜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科大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晏守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宝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朝阳八路以西v宋体;法定代表人:晏守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区中路v宋体;法定代表人:平净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建达大厦**v宋体;法定代表人:平怀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亦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执1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

审判长韩永虎
审判员丁浩
审判员高喜霞
书记员曹兴成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