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发华、郭金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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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人民法院

(2020)赣0830民特167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郭发华,男,汉族,1960年3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申请人:郭金媛,女,汉族,1962年4月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申请人:永新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吉安市永新县埠前镇仰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0768596474。
法定代表人:傅雪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桂平,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新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郭发华、郭金媛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永新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郭发华、郭金媛于2020年5月25日经永新县法律矛盾联合化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雨芳
书记员史颖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