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恒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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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市人民法院

(2020)吉2402民初5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图们市恒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高名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鸿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景波,男,现住图们市,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孔德欣
书记员杨艳红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