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红山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实务研究1,563字数 745阅读模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宁02行初34号

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

一审

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宁02行初34号
原告靳红山,男,汉族,1951年2月18日出生,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铖,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朋,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
法定代表人苏焕喜,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李宏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志,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树志,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行政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市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顾学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设,石嘴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涛,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
第三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住。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路和台湾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蕴韬,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喻文远,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聚恒,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靳红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红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红山负担。

审判长  卜东方
审判员  金玉华
审判员  姚丽
法官助理  叶倩
书记员  何梦洋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