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世林与谢源、付淑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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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辽0323民初877号

不当得利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世林,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满族,村干部,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德华,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谢源,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付淑清,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系第一被告妻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天友,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世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世林承担。

审判员李吉祥
书记员夏黎黎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