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广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恩广、杨凤追偿权纠纷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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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马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享霖,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辽源市广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恩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恩广,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杨凤,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辽源市广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恩广、杨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除》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何洪涛
审判员朱新华
审判员锡铁娟
书记员黄薇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