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密山市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桂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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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密山市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晨光街。
法定代表人:潘延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寨川,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桂杰,女,身份信息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密山市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密山市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守宝
书记员李海波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