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杰、黄永山等与朝阳市双塔区站南街道榆树林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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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春杰,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黄永山,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市双塔区站南街道榆树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站南街道榆树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302A47550301M。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树本,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村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刘井生,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黄永山撤诉处理;
二、准许原告李春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春杰预交),由原告李春杰、黄永山负担。

审判员张在野
书记员宋华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