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宝富与凤城市汇鑫精铸有限公司、凤城市凤辉硼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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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迟宝富,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风,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满族,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敏,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凤城市汇鑫精铸有限公司,住所:凤城市鸡冠山镇袁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崔玉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来权,男,194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彦,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凤辉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鸡冠山镇袁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来权,男,194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彦,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隆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汤树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允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丙振,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迟宝富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宝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迟宝富承担。

审判员金丹
书记员郭寒松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