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商海大厦有限公司、沈阳辰阳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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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商海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于永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辰阳涂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民市三道岗子乡红花岗子村法定代表人:马翼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翼飞,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宝斌,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广州刑事律师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退回上诉人抚顺商海大厦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昱
审判员韩雪
审判员王冬雨
法官助理陈凤
书记员刘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