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玉与略阳县白水江铁矿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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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丁海玉,男,汉族,住略阳县。
委托代理人:杜秋红,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略阳县白水江铁矿,住所地:略阳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杨永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7执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梓豪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