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李春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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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西段供电大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新,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春婷,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春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訾明伟
审判员聂海萍
审判员曲鸣
书记员田晶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