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秋、冯树青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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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长秋,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抚顺县,现住抚顺市抚顺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树青,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代理人孔祥宁,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推荐)。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申请人提出再审时,原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超过六个月,且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光大银行光大信用卡账单明细无法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亦无法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徐长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蕊
审判员张博
审判员张毓平
代书记员徐杉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