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恒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邵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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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邯郸恒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山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桂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邵雷,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恒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恒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邯郸恒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秀珍
书记员王鹏飞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