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商水县阳城大道1218号。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深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韦**,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王*,女,汉族,1991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金**,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王**,女,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邵**,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喻**,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王**,女,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广州刑事律师
终结(2020)豫1623执83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苑庆宏
审判员李方宏
审判员李运科
书记员单可梁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