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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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0403民初2656号

原告:张某1,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贠某,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庭审笔录、结婚证及医学出生证明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在生活中经历了多年的风风雨雨,这么多年的荣辱与共,双方均应当珍惜。二人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张某2,应当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和隔阂,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积累,原、被告未能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任由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受损,这是由于双方缺乏理解、包容、体谅和有效的沟通交流所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一个家庭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持,夫妻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强增沟通,共同营造美满幸福的家庭。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某1与被告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有原告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伟阁
书记员宋云鹏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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