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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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4161号

原告:时某,女,汉族,1995年10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位某,男,汉族,1993年6月22日出生,住商水县。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9年10月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20年7月6日在商水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位芯。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不能以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次数判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达到彻底破裂为判定标准。原、被告夫妻婚后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时某与被告位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勉
书记员柴丽娅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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