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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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9360号

原告:夏某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章某某,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岗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向被告及案外人唐某某的转账均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但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向案外人唐某某转账1万元系受被告指令支付,亦未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原告主张该1万元为借款,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显示,双方一直有协商开发项目,原告系基于敦促被告尽快做项目而向被告转账1.3万元偿还信用卡,后期项目未开发完成,双方对款项性质存在争议,被告虽表示要求原告将项目款付清就可以归还1.3万元,但其多次表明要求原告付款,其已经将原告向被告转账的1.3万元与双方之间的项目开发费用混合在一起,原告既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亦未证明后期双方对此有达成一致意见,应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均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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