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与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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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晋0213民初2381号

原告:靖某,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大同市平城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某,住大同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劳务合同关系。2019年1月26日,被告钱某给原告靖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人工工费为53515元。原告自认已支付部分工费14500元,剩余工费39015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劳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诉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靖某劳务费3910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仝彩虹
书记员尚思敏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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