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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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21)陕0528民初2249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义和镇义和村。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富平县丰荣大街新民家具厂内全屋定制厂X。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给被告做家具主体打磨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47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写的欠条在卷佐证;原告索要误工费及交通费一节,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经索要拒不支付,于法无据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4700元;原告索要误工费及交通费,缺乏证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黄某某劳动报酬147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不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先利
书记员唐竞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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