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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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苏0582刑初8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杨舍镇MKBOX主题KTV员工,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全责,且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坚
法官助理王建东
书记员陈天宇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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