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王某、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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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定继承纠纷(2021)川1602民初3375号

原告:唐某,女,汉族,1948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蓓,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刚,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某1,生于1953年1月24日,与原告唐某于××××年××月××日在四川省原广安县广门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唐某系再婚,与前夫吕某1(已于××××年1月15日去世)之女吕某在唐某、王某1结婚后由二人抚养至成年,吕某结婚后亦与唐某、王某1共同生活;王某1系初婚,于1988年4月收养了侄女王某,未办理收养手续,但登记于王某1户口下,为王某1长女。
因唐某与王某1的结婚证遗失,枣山街道合力社区居委会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枣山街道合力社区第9居民小组(原广门乡石门村9组)王某1与唐某于××××年××月××日结婚。该证明同时加盖了广安市广安区枣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公章。
2021年3月13日王某1因病去世,去世时在其名下有一套房屋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6号),登记于2003年7月1日。同时查明,王某1的父亲王德炳、母亲李登玉均已去世多年。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唐某与王某1结婚距今三十余年,年代久远导致结婚证遗失实属正常现象,原广安县广门乡婚姻登记处在机构改革后由广安市广安区枣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该份证明由广安市广安区枣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与枣山街道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合出具,能够证明唐某与王某1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故原告唐某作为王某1的配偶,享有继承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吕某虽系王某1继女,但自王某1、唐某结婚时便与其共同生活,由王某1抚养至成年,吕某亦对其尽赡养义务,故吕某与王某1系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被告王某于1988年4月被王某1收养,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其与王某1在户口簿中登记为父亲与长女关系,且原告对其作为子女的继承资格不持异议,故本案原、被告均为王某1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分割,一般应当均等,原告唐某与被告吕某主张被告王某未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并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对王某1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关于本案遗产继承范围,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的房屋,购买于唐某与王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登记于王某1个人名下,但应认定为唐某与王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主张系王某1个人财产,但并未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该房屋的50%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唐某所有,故该房屋应由原告唐某分得66.6%份额,由被告王某、吕某各继承16.7%份额。
关于王某1的住院费及去世后办理丧事的费用,不属于遗产范围。安葬亲人,是妻子与子女应尽之责任,不论死者有无遗产,作为死者的亲属都有安葬的义务。遗产分配与丧葬费的承担属不同性质,对丧葬费的承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原、被告分摊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6号)的一半,系王某1遗产,该房屋由原告唐某分得66.6%份额,被告王某、吕某各继承16.7%份额;
二、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唐某、被告王某、吕某各负担65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刘竞
书记员瞿雪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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