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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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吉0202刑初3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可忠,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可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照片、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及情况说明、工作纪实、酒精呼吸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郑可忠供述、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郑可忠被查获的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可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可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可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卫军
代理书记员姜宇航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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