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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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苏0582刑初78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2年6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某建设集团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现住张家港市。2013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31日被羁押,6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损失挽回,可从轻、从宽处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璐
书记员陆晓妍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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