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1与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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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黔0502民初9783号

原告:何某1,男,汉族,1996年8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赵霞林,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汉族,2001年8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2月份开始同居,2020年农历2月2日,被告家到原告家认亲,原告家打发红包共17个,合计金额12000元。后来原告家送日子当天经媒人陆某摆彩礼现金48000元。××××年××月××日双方依照民俗办理了结婚酒席,××××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何某3。由于原、被告双方缺乏深刻了解,同居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打骂,产生矛盾,已无和好的可能。后双方对退还彩礼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被告家收取原告家红包共17个,合计金额12000元;后来原告家送日子当天经媒人陆某摆彩礼现金48000元的事实双方无争议。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理应退还原告所给付的财物。综合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家收取原告家红包共17个,合计金额12000元应认定为赠与,不予退还,彩礼现金48000元应当予以退还。被告辩称1万买三金,2万给原告买车子,1万办酒席,剩余钱用在共同生活上。三金是被告自己付的现金,是用微信转给原告,原告用微信支付的。举行婚礼时被告陪嫁的嫁妆等在原告家(原告未予认可),原、被告同居生活一年以上,并生育女儿,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抗辩理由均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三金”并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内,故被告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判决如下:

限被告胡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某1彩礼钱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胡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鹏
书记员邓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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