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李某撤销婚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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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撤销婚姻纠纷(2021)川0821民初1249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平,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2月17日经王某某、刘某某介绍相识,18日被告之父母收受原告彩礼59000.00元,同月22日登记结婚。3月6日双方共同到宁夏务工,5月10日起原告发现被告精神异常,22日共同返回四川,经再三追问被告之父母,原告才得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曾在广元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过,2021年5月26日原告将其再次送往该院继续住院治疗至今。
另查明,李某于××××年4月、××××年11月、2020年7月先后五次在广元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李某曾有两次婚史,育一女。
上述事实,有旺苍县救助管理站护送受助人员交接表、广元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本院对介绍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养育子女。为了配偶、子女的身体健康及婚后的共同生活,双方对于彼此的健康状况有知情的权利。如果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尊重对方的婚姻自主权;若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被告李某自××××年起即因精神疾病先后五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李某及其父母、结婚介绍人均未如实告知原告,影响了原告杨某是否愿意与之结婚的真实意思判断,且其在婚后的疾病状态也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对原告杨某要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正东
书记员张红彬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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