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武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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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毁坏财物罪(2021)苏0706刑初28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绰号“王建”),男,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被告人武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武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武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季锐
法官助理王羽
书记员胡维娜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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