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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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冀0921民初1416号

原告:梁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花,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县。现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文,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某,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沧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4月30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称通过第三人顾某向被告支付彩礼款10万元,并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21日原告为被告购买了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原、被告自举行仪式后同居不到三个月,被告就回娘家居住。对此原告提供2020年10月12日沧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刘某、武宝、梁金德的书面证明及证人刘某、梁金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购买黄金首饰票据两张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并称1、给彩礼这事刘某、顾某、武宝与原告共同商议,被告不知情;2、原告将彩礼与第三人送达被告家中,被告没有收到;3、原告提供购买首饰两张票据只能证明原告方有购买金货的事实,不能证明给付被告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请求应予以驳回。第三人顾某质证称,关于买首饰这事不知情,给彩礼前一天晚上与原告一起吃饭,当晚原告同意给被告彩礼款10万元,第二天与原告一起去的被告家中,彩礼款用包装着,具体数额不知道。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款10万元,改口费8000元,金戒指2630.75元、金手链7619.25元,认亲戚的钱15880元,对此原告提供2021年5月28日兴济镇陆官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予以证明。被告及第三人对该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按照当地农村习俗结婚给付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定情形,彩礼款应适当予以返还。本案双方订立婚约后,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现金彩礼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双方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生活,且同居时间较短,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综合考虑本案情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65000元彩礼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钱物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顾某仅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不应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梁某彩礼65000元。以上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顾某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元,由被告承担722元,由原告承担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锋
书记员赵红翠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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