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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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4251号

原告余某某,男
被告曹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原告通过其名下某某银行账户向被告同行转账3万元,原告主张,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半年内偿还本息。原告提供了其向被告催要款项的通话录音及录音文本作为佐证。
原告确认,款项出借后,被告向其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每月9百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有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电话录音证实,本院依据缺席判决规则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电话录音,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半年,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逾期利息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余某某借款3万元,并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银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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