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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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沪0113刑初8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韩进华,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共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皓
书记员倪萍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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