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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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1)湘0503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5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新年,邵阳市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陈朝晖,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湘E7××××小车沿邵阳市大祥区邵檀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体育新城地段时,因其低头捡东西,以致未能发现前方横路行人,将正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周某撞倒,造成周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系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重型颅损伤而致中枢性神经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拨打了120、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为湘E7××××小汽车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400万。案发后,夏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钟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驾驶证查询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车况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赔偿协议、查获经过说明、保险单、事故监控光盘、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某于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急救、122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贺新年、陈朝晖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已投保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赔情况等,被告人夏某某的赔偿情况等,不采纳两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观点。交警部门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过错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辩护人陈朝晖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何利华
人民陪审员袁艺玲
人民陪审员王鹏
代理书记员郑诗雨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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