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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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冀0281民初2088号

原告:王某1,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按摩师,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柏旭,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董某,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河东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王某1与被告董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遵化市。被告与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2。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29日在遵化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年××月××日复婚结婚。2020年11月17日,被告董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原告王某1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就双方的共同财产房产在2013年5月19日双方在遵化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时达成一致,房产归原告所有。在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时双方就涉案房产均认可在遵化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时财产分配状况。
上述事实,由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民事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就涉案房产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归原告所有,离婚协议书和本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均是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房产权属配合原告办理房产登记和过户手续。被告抗辩该涉案房产同意过户到其子王某2名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在其与原告复婚共同生活期间偿还了房贷和代原告偿还了其所欠个人的债务,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该主张被告可另案处理。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配合原告王某1办理位于遵化市的登记和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冬平
书记员陈静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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