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锋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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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粤0604刑初80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锋,男,身份证号码450××××××××××××3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阮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宋某1、刘某1的证言,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某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锋赔偿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锋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二日,即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陈书颖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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