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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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黑0104民初16618号

原告:王某,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立明,黑龙江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自来水公司职员,现住址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祥,北京市华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常某于2019年12月31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广场××小区××楼××单元××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黑20**哈尔滨阿城不动产权第**,权利人:王某、常某,建筑面积84.74平方米)归王某所有。

本院认为:王某与常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对婚后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广场××小区××楼××单元××室房产归王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王某与常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因此对王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广场商住小区B7号楼2单元1层01室房产(产权证号:黑20**:黑20**哈尔滨阿城不动产权第**某、常某,建筑面积84.74平方米)归王某所有,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常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更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王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5200元(王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600元,由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雪娇
书记员张冰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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