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358字数 647阅读模式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苏0402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002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2021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兆林
书记员阮柯

2021-06-2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