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772字数 927阅读模式

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辽0682民初第1129号

原告:付某,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锡伯族,自由职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卢某,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3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原告付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卢某转账2万余元,其中2020年8月26日一笔转账为20000元。后二人因故分手。
上述事实,有原告付某提供的微信转账纪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事实,2020年2、3月间,原、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8月26日,原告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卢某转帐20000元,该款数额较大,显然与公民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行为不符,故该款应当认定为原告付某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被告卢某的财物。鉴于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彩礼款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被告卢某辩称,该款为原告支付的工资,便未提供充份证据二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且双方在8月30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20000元款项的谈话内容,与被告所称讨要工资款存在矛盾。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确实拖欠被告工资,被告卢某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付某请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付某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由被告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涛
书记员张章成

2021-06-2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