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1与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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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湘0602民初6021号

原告:晏某1,女,汉族,2004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理人:史某,女,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理人:晏某2,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街道磨子山南路**恒大南湖半岛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艾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玲,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法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晏某1于2015年8月31日与被告岳阳金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小区××房屋一套。该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供电约定如下“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有责任有义务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直至上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达到使用条件”。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入住后存在停电的情况,入户电表均由被告内部自建自管,电费均由恒大南湖半岛小区物业代收,用户与国网湖南电力有限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岳阳分公司)未建立直接供用电关系。2019年1月13日某网友在红网“问政湖南”上对于岳阳恒大南湖半岛入住1年还是临时供电进行投诉。2019年1月16日,国网岳阳分公司向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报送情况说明“经核查,岳阳恒大南湖半岛小区入住1年还是临时供电情况属实,系开发商私自将临时基建电源供带小区居民用电,基建电源容量无法满足住户用电需求,造成小区经常跳闸停电,影响居民正常用电。通过中间检查发现,该小区配电工程设备及施工工艺存在缺陷,目前未收到开发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019年1月31日,金瑞公司与国网岳阳分公司签订了《高压用电合同》,同日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完成向金瑞公司岳阳恒大南湖半岛小区专变送电任务,金瑞公司岳阳恒大南湖半岛小区专变已接入城市正式供电网络。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中载明国网岳阳分公司于2019年6月起集中为岳阳恒大南湖半岛小区业主安装电表并收取电费,在此之前被告公司与国网岳阳分公司无人收取电费,部分业主因被告违约交付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而未入住。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1与被告金瑞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依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包括房屋主体及供电等与房屋相关的配套设施。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被告在2019年1月31日才与国网岳阳分公司签订《高压用电合同》,在此之前被告私自将临时基建电源供小区居民用电,基建电源容量无法满足小区业主用电需求,配电工程设备及施工工艺存在缺陷,造成小区经常跳闸停电,影响原告正常用电,故本案原告入住后该小区系临时用电情况属实,案涉房屋在交付时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交付条件的正式居民用电,构成轻微违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不明确,按合同载明的违约处理方式,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约定显失公平,本院确认该约定条款无效,根据本案中被告违约的情形,结合被告提出为购房业主提供了免费用电的事实及原告的损失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晏某1违约金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罗颂利
书记员冯叶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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