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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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鲁0306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淄博市某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敏,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案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宝哲
书记员辛婕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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