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杨某某探望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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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探望权纠纷(2021)鲁01民终5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明德,济南历下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晚清,济南历下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鲁0102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孟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开始,每月探望婚生子孟某1两次至孟某1成年(具体探望时间:周六或周日,具体探视日期由原告孟某某、被告杨某某协商确定;具体探视地点:孟某1居住地)。

一审法院认为,婚生子孟某1随被告杨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孟某某作为孟某1的父亲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杨某某有协助的义务。关于被告杨某某辩称要求中止探望权,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原告孟某某的探望将不利于孟某1的身心健康,对其要求中止探望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就探望的问题发生过多次纠纷,频繁探望不利于孟某1的健康成长,双方均应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避免将双方的矛盾在孩子面前展现,共同为孩子营造爱的氛围,因此,综合考虑婚生子孟某1年纪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支持原告孟某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或周日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至孟庆迪居住处探望,被告杨某某应予以协助,对超出部分,法院不再支持。判决:一、原告孟某某于2021年6月起,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或周日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至孟庆迪居住处探望,被告杨某某负有协助的义务。二、驳回原告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孟某某、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孟某某负担200元,杨某某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吕厥中
法官助理陈瑶
书记员杨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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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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