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琳、吕某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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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湘0503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琳,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邵阳市计量测试所职工,住大祥区。2021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琳还非法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琳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肖为
人民陪审员徐俏莉
人民陪审员刘丽明
书记员张婷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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